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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useradmin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1-03 14: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我市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服务监管作用,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维护权益和解决问题为导向,以依法管理、用途管制为前提,以明晰产权、丰富权能为基础,以市场配置、完善规则为重点,以创新方式、加强监管为保障,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努力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为加快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需要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严格实施用途管制。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可划拨或无偿使用的情形外,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切实增强使用者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内在动力。
两权分离、扩权赋能。创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丰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类型,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夯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权利基础。
市场配置、完善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要求,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准入条件、方式和程序。鼓励竞争性出让,规范协议出让,支持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有偿使用信息公开和服务制度,充分有效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更加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服务监管作用充分发挥,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重点任务
(一)多方位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市、县(区)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为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提供基础。
2优化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程序。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有偿使用的,划入方应持相关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等,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再一并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3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依据不动产登记确认权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法律法规改变规划条件的,应按下列方式办理:以作价出资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改变规划使用条件流程,补缴出让金;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再按照改变规划使用条件流程,补缴出让金。
4积极稳妥地开展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力争2018年上半年形成制度性经验,提出法律法规修改建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有关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推进试点的各项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试点范围、试点内容、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采取“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工作方法,大力创新和夯实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交易流程、交易合同、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等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培育规范中介组织、提高咨询调解服务水平,强化对合同履约、交易价格、市场调控、监测分析、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监管力度,确保在划定永久产业用地,实施“土地不增,产值倍增计划”,鼓励旧产业类型企业以土地转让方式实现产业升级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和改造提升。
(二)落实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落实禁止和限制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关规定,强化矿产资源保护。严格限制新批固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对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提高矿山最低生产规模标准,提高出让矿产地地质工作程度,出让探矿权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普查以上;出让采矿权,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开采设计要求。建立矿产开发综合评估论证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相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
(三)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强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全面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完善市、县两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取水总量已接近或达到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新增取用水。强化用水定额约束作用,严格计划用水管理,落实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形成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的倒逼机制。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继续深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加大改革力度,严格执行水资源税额标准,确保足额征缴到位。完善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改革和创新农业用水计量和超限额征税工作。工业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推广“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做好农业水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断深化水权制度改革,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上增加农业水权交易项目,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四)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充分发挥森林资源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生态红线不突破。对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保持国有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林木资源不得出让。对利用国有林场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有偿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掌握有偿使用的类型,归纳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范围、条件、期限、程序、方式和收益管理办法,规范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和流转。在我市选择1个国有林场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探索界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完善有偿使用审批制度,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标准和价格确认制度、探索建立有偿使用的收益金制度,规范社会资本参与有偿使用,探索妥善处理好所有者、使用者和监管者三者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探索通过租赁和特许经营模式发展森林旅游。继续推进国有林场依法使用的国有林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保障国有林地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与相关改革的衔接协调。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切实加强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制度、自然资源管理体制、资源税费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政府资产报告制度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协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统筹推进法治建设。立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局,以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和有偿使用制度为重点,推进完善土地、水、矿产、森林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地方性法规。开展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不规范行为的清理排查。
(三)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细化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强研究和探索,为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供实践支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加强协调指导,确保各具体领域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